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贺随荣,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帮洪,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万君,女,199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依萍,女,200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一鸣,男,200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12006********。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法定代表人王有良,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2组。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组。代表人李爱明,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贺随荣、杨帮洪、杨万君、杨依萍、杨一鸣与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2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随荣、杨帮洪、杨万君、杨依萍、杨一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金矿村12组已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随荣、杨帮洪、杨万君、杨依萍、杨一鸣现已领取土地补偿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杰
审判员 龚红奎
审判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权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