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0579号
原告: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章奇,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芜湖市中逊管道配件经营部与被告章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皖G×××××号车辆,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章奇名下皖G×××××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