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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1205号

罪犯陈浪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1205号罪犯陈浪浪,男,1995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黔织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浪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于2014年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平坝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综合记功一次,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浪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获得综合记功一次。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平坝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

本院认为,罪犯陈浪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犯罪情节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浪浪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钱    辉

审判员 杨    波

审判员 王  明  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志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