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3民初606号
原告:王龙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景建安,河北景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海与被告唐山市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海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龙海负担。
审 判 长 李立国
代理
审判员 刘建军
人民陪审员 郭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