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塘叉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祥勋,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塘科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友勋,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郭屋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郭业伟,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楼角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城北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文峰,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新屋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录通,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下坡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建逸,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城南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金强,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大竹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乃泽,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高排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钟甲球,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老屋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张宗勇,组长。申请执行人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石湾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周大禄,组长。被执行人张才勋,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广西陆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才勋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拆除位于陆川县马坡镇靖西村红旗村民小组加建房屋(靖西村至三叉塘片红旗村民小组路段)的路边屋角处为起点向两边房屋墙各拆除1米长的房屋墙,排除妨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良彬
审判员 邱玉亮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