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安彩锋,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玉,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喜芳,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彩锋诉被告赵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彩锋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安彩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彩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白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