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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57号

安彩锋与赵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彩锋,赵喜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57号原告安彩锋,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美,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龙玉,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喜芳,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彩锋诉被告赵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彩锋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安彩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彩锋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白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