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赵保荣,男,汉族,1943年8月8日出生。申请人赵某要求宣告赵顺龙死亡一案,本院已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自2009年外出打工后,至今未归。2011年8月7日,申请人先后请求苏蔺村委、新城办事处、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帮忙查找,经多方调查,至今未发现被申请人的踪迹及信息。据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顺龙,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为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苏蔺村一号,身份证号××,系赵某的儿子。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事处苏蔺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7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赵顺龙,(小名:小黑)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其父亲赵某2011年到光亚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并对赵某采集DNA血样,录入失踪人员信息库,至今未发现赵顺龙信息。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上加盖了公章,证明情况属实。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2015年2月6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2013年8月7日,赵某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派出所报称:“其儿子赵顺龙,小名小黑,2009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要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我所接报后,展开调查,并对赵某采集DNA血样,录入失踪人员信息库,但至今未发现赵顺龙信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顺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经届满,赵顺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赵顺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顺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冯爱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