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385号原告孙玉琼,女,生于1966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平。住所:达州市通川区张家湾***号*幢***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琼诉被告达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 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四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