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234-1号
原告:高淑峰,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刘永玉,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峰诉被告刘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永玉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宪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秀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