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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3234-1号

高淑峰与刘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淑峰,刘永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3234-1号

原告:高淑峰,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告:刘永玉,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峰诉被告刘永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对被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永玉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宪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卞秀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