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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105号

王秀芝与武冬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芝,武冬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105号申请人王秀芝,女,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武冬铃,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7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武冬铃位于孙吴县公安小区3号楼4栋口502室的房产。现申请人王秀芝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出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武冬铃位于孙吴县公安小区*号楼*栋口***室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