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第422号张大增申请执行高继红劳务派遣纠纷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偃民八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大增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继红长期在外,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2015)偃民八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弼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