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703号罪犯宋红庆,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9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红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
被告人宋红庆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郑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2年3月29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宋红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红庆于2011年5月28日,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一小区,撬门入室将保险柜(内装手镯、吊坠、挂件等)及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总价值52150元。该系主犯、三次判刑。罪犯宋红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红庆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红庆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红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彩霞
审判员 郭 艳
审判员 梁晓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