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713号原告王彬彬,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鹏,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彬与被告徐大鹏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彬撤回起诉。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审 判 长 朱远军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