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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713号

王彬彬与徐大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3-05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彬彬,徐大鹏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713号原告王彬彬,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大鹏,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彬彬与被告徐大鹏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彬彬撤回起诉。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审 判 长  朱远军

人民陪审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