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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保47号之一

邓观军申请张青茹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观军,张青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保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观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张青茹,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

申请人邓观军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张青茹在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蒙大热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款42135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邓观军用案外人张世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人行西侧天园小区1号楼住宅及车库(房产证号:13002100XX**)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邓观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张青茹在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煤蒙大热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工程款421350元予以扣留。

二、对案外人张世杰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人行西侧天园小区1号楼住宅及车库(房产证号:13002100XX**)予以查封。上述车户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