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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348-2号

刘维宪、刘维柱与徐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维宪,刘维柱,徐海洋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宪,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维柱,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海洋,男,汉族,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刘维宪,刘维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维宪,刘维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海洋现依法拘留十五日,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海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目前被子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