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刘维宪,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刘维柱,男,汉族,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海洋,男,汉族,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刘维宪,刘维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维宪,刘维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海洋现依法拘留十五日,经查明:被执行人徐海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目前被子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浩
审判员 于颂峰
审判员 樊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