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81民初244号

赵国正与梁晓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国正,梁晓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晋0181民初244号原告赵国正,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梁晓虎,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台城矿职工。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治路西巷4号。法定代表人刘纯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军,男,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台城煤矿负责人,住该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国正诉被告梁晓虎、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台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陈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在镇城底菜市场卖菜,以卖菜维持全家人生活,2014年被告梁晓虎从原告处给台城矿食堂购菜,到2015年2月11日累计欠原告菜款55000元。到了2015年4月17日被告梁晓虎又累计欠原告菜款7000元,到了2015年10月30日,被告梁晓虎又累计欠原告菜款6200元,被告口头答应尽快付原告菜款,但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至今未付原告菜款。现原告赵国正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菜款68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从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赵国正欠款62125元。

二、被告梁晓虎支付原告赵国正欠款4000元,该款于2016年8月30日之前付清。

三、被告将以上约定款项支付原告后,双方不再因本次买卖合同发生任何纠纷。

四、本案受理费753元,由原告赵国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玉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