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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229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熊琴琴、武汉龙琴伟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熊琴琴,武汉龙琴伟科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2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琴琴。被告武汉龙琴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201-204栋间梅苑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熊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熊琴琴、武汉龙琴伟科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案件受理费460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郑晓丽

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

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