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1789号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湖里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被告张庆连,男,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赵言国,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牧之韵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应赛
人民陪审员 莫玉祥
人民陪审员 曹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