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790号原告李玉平,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祁正平,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平与被告祁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已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李玉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宝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芙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