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85号
原告:钞某,女,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钞某与被告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