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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85号

钞某与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钞某,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85号

原告:钞某,女,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原告钞某与被告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钞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