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26号
原告:张根付,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冯宋恩,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
负责人:杨喜,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恩胜,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根付与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恩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毛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