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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626号

张根付与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根付,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恩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626号

原告:张根付,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冯宋恩,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

负责人:杨喜,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恩胜,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根付与被告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中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赵恩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毛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