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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执字第112-1号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辽市吉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吉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马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红旗南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汉如,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通辽市吉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博,省份证号码:152301197406225517。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4)马执字第112号查封财产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博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办事处二委华夏俪园小区1A幢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0**),建筑面积118.72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博名下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办事处二委华夏俪园小区1A幢1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卜仕海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