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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222号

刘琦执货款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琦,陈海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刘琦。身份证号码:142331197112280031.被执行人陈海连,身份证号码:14233119721230006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海连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海连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被执行人陈海连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琦酒款148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元、执行费123元,总计15089元。被执行人陈海连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海连银行存款15089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海连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