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翁明强,男,生于1967年10月22日,住綦江区赶水镇。
被执行人:綦江县东风煤业有限公司,住綦江区赶水镇适中村。法定代表人文德模。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翁明强与被执行人綦江县东风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綦劳人仲案字(2014)第48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綦江县东风煤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明强于2016-03-0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綦江县东风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綦江县东风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1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蜀平
代理
审判员 胡耀华
代理
审判员 白 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成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