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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222号

胡德良申请执行杨公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德良,杨公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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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胡德良,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公娣,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

二0一六年二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光纯

审判员  刘善福

审判员  胡新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体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