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1807号

叶卫松与庄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卫松,庄华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807号

原告:叶卫松。

被告:庄华进。

原告叶卫松诉被告庄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卫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卫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雪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莫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