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807号
原告:叶卫松。
被告:庄华进。
原告叶卫松诉被告庄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卫松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卫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卫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雪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代
书 记员 莫群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