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巫法民执字第00237号蹇吉敏、何书林:申请执行人蹇吉敏与被执行人何书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巫法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书林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案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巫法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16年5月23日结案。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