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1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春华向法院提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林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