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4执218号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1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告高某某,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春华向法院提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林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