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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229号之四

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22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铜陵精达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黄山。

法定代表人:殷翔宇,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正尧,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狮民二初字第004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现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杭州春兰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萧山区临浦镇浦南后倪村的工业厂房二处。(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和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坦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