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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委赔监1号

驳回宋贵荣国家赔偿申诉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黔委赔监1号宋贵荣:你申请遵义县人民法院错误判决和执行赔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5)遵市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以遵义县人民法院对你与黄晓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错判并执行,导致你及家人损失共计3450.25万元,遵义县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原决定认为赔偿范围、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均应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有规定的,才给予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判决错误被撤销、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如果原生效判决已经执行的,权利人可以依据新的判决申请执行回转。因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原决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你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是正确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受理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因你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决定予以驳回是正确的。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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