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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1370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姚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姚浩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137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中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2139602248。法定代表人艾昕,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芬,该分公司职工。被告姚浩,男,生于1977年4月26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与被告姚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华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