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480号原告朴仙女被告朴吉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仙女与被告朴吉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仙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宪欣 来源:
原告朴仙女与被告朴吉浩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2480号原告朴仙女被告朴吉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仙女与被告朴吉浩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仙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彦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孔宪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