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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146号

沈阳市新环机械厂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新环机械厂,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46号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灰菜村。(系个人独自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洪复,系该厂厂长。被告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鹏翀

审 判 员  年 浩

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