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146号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灰菜村。(系个人独自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洪复,系该厂厂长。被告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与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新环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鹏翀
审 判 员 年 浩
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国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