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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78-1号

雷良艳、黄茂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良艳,黄茂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雷良艳,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黄茂华,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洪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黄茂华向申请执行人雷良艳归还借款本金223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

二、被执行人黄茂华承担案件受理费207486元、保全费5000计212486元及本案执行费90002.49元。由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茂华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学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