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78-1号
申请执行人:雷良艳,女,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执行人:黄茂华,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洪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被执行人黄茂华向申请执行人雷良艳归还借款本金2239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执行依据计算)。
二、被执行人黄茂华承担案件受理费207486元、保全费5000计212486元及本案执行费90002.49元。由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茂华银行存款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学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