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03号
申请人:聂振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文平,男,住齐河县。申请人聂振申与被执行人李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3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平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文平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