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665号原告荣成市大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丰。委托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成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大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雨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