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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终368号

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经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泸州经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竹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易遵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经典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国,经理。

上诉人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通公司)因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2016年3月7日,本院向易通公司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通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准许缓交上诉费,要求易通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足额预交上诉费38726元,否则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通知书附有开户银行、开户名称和账号。经查,2016年3月18日,上诉人易通公司签收该通知。2016年3月18日至3月29日,易通公司没有在银行的缴费记录。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通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本案应按易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江安县易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正

审 判 员  宋小平

代理

审判员  田冬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