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姚大煌,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调字[2015]18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瑶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4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瞿玲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曼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