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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27号

日照市东港区亿鑫电脑科技维修中心与明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亿鑫电脑科技维修中心,明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亿鑫电脑科技维修中心。

被执行人:明杰。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亿鑫电脑科技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明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6972元及利息,受理费362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明杰的身份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2016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明杰拘留。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鲁11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亿鑫电脑科技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