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4613号
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葛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娉娉,系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厉宇杨,系原告员工。
被告:东阳市禹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昌盛路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潜君。
被告:李祖华。
被告:何潜君。
被告:金彪云。
被告:陈仙春。
被告: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陶村。
法定代表人:金彪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禹磁实业有限公司、李祖华、何潜君、金彪云、陈仙春、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8元,减半收取7024元,由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江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 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