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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19号

孙宣锋与商丘市中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宣锋,商丘市中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孙宣锋,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商丘市中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边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赞友,委托律师。本院在执行孙宣锋申请执商丘市中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宣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为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时中

审判员  侯广超

审判员  何瑞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苑依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