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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民初1186号

张航与杨新生、张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航,杨新生,张洪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1186号原告张航。委托代理人张灿营。被告杨新生。被告张洪进(张红进、张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航诉被告杨新生、张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