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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71号

被执行人黄龙康犯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龙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1号被执行人黄龙康,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龙康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以(2015)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黄龙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龙康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庭依法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龙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龙康在银行、国土、工商、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黄龙康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2015)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黄龙康缴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执行人黄龙康缴纳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