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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895号

吴连澄与吴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连澄,吴鹏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895号申请执行人吴连澄,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吴鹏成,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吴连澄与被执行人吴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该案(2015)胶民初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18.7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协议并私下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连澄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