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3幢一楼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1995371-8。
负责人:李珺枫,行长。
被执行人:李和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安徽电视台职工,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汪霞,女,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6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196870.57元、逾期利息389900元,律师费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元13126、执行费29100元,总计2698996.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196870.57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和生、汪霞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698996.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196870.57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