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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215号之一

赵建超申请执行王柏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建超,王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超,男,1966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柏辉,男,1984年3月6日生。赵建超申请执行王柏辉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柏辉未按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柏辉在卢氏县聚贤花园1号楼2-1703(证号:03192)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柏辉在卢氏县聚贤花园1号楼2-1703(证号:03192)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