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建超,男,1966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王柏辉,男,1984年3月6日生。赵建超申请执行王柏辉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柏辉未按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柏辉在卢氏县聚贤花园1号楼2-1703(证号:03192)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柏辉在卢氏县聚贤花园1号楼2-1703(证号:03192)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