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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保1427号

东莞市华协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华协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427号原告东莞市华协印刷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溪头工业区溪中路,组织机构代码06153795-2。法定代表人王智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娇,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振兴路37号B栋3楼,组织机构代码74664014-3。法定代表人蒋智豪。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10914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38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桑蒲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93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陶 雪 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燕(兼)

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