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619号原告聂某甲,女。法定监护人聂某乙。委托代理人卞致芳,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龙岩,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甲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秀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职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