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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字第88号

关于申请人王俊 张艳丽与被执行人宋德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款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艳丽,宋德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张艳丽,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北园小区86号2号楼1单元203号。被申请人宋德朋,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前孙镇宋张村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海龙银行存款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夏丽华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