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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民执字第764号

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博民执字第764号徐爱玲、赵传学与商光华、商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0)博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1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光华、商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玲、赵传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商光华、商莹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执字第76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爱玲、赵传学如发现被执行人商光华、商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运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隆鑫 关注公众号“”